“TOF”玩家库克智能发起个人隐私保护计划,解决生活中“人脸识别”隐私痛点问题
作者 | 物联网智库2021-12-07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正式颁布,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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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公共场所及手机设备上的人脸识别摄像头越来越多,人脸作为难以改变的生物识别信息变得越发敏感,一旦被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作为需要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此外,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还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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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展,如今越来越多场所应用了“刷脸”技术,比如“刷脸进门”“刷脸购物”等。但“刷脸”技术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安全隐患。此前就有媒体曝光多地装有人脸识别系统的商户在未告知或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偷偷获取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突出的重点内容是法律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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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人脸信息相关条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库克积极响应《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深耕身份识别安全隐私的服务商,首创了专利3D技术保护用户身份隐私, 舍弃了彩色照片识别留存,真正做到人脸识别“可用不可见”。库克智能的3D身份识别方案更是通过中国银行卡检测中心(BCTC)的安全认证,达到国家认证的金融支付级安全标准, 防御图像、视频、面具与立体头模的攻击,避免身份介质被复制,为用户隐私安全设置门槛,进行最严格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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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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